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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趨勢專題特寫

大數據帶來私隱問題 「被遺忘權」 讓 Google 兩邊不是人

“They’re gobbling up everything they can learn about you and trying to monetize it. We think that’s wrong. And it’s not the kind of company that Apple wants to be.”

Tim Cook 一句,強調蘋果不會如「其他矽谷公司」般利用消費者的個人資訊和私隱來牟利,劍指 Google 和 Facebook 的暗示呼之欲出。近期 Google Photos 推出提供免費無限量的照片儲存空間,相較於 Apple iCloud 付費空間,Tim Cook 直指 Google 其實是用使用者的回憶來賺錢,蘋果堅決不會這樣做。

 

涉使用 IT 科技侵犯私隱投訴上升超過一倍

其實類似的個人私隱的討論,從來都未停止過。尤其當 Big Data 時代來臨,「個人資料」的定義將有所變化,透過傳感器收集的數據是否私隱的一部分?以今日定義而言,既不是姓名、身份證號碼等「法定私隱」,收集這些數據再分析你的個人習慣和喜好,又是否稱得上侵犯私隱?這些問題都變得更難回答。

消委會早前引述香港私隱專員公署數據,2014 年共收到 206 宗涉及使用 IT 科技的侵犯私隱投訴,較前年上升超過一倍。消委會更指市民在社交網站「按讚」,又或是在網上搜尋過某類產品,以至為了禮品而登記會員等,都可能被蒐集成為有用的商業數據,讓商戶整合成大數據,進一步分析及解讀用戶資料以優化其業務策略。

大數據與私隱的平衡,是近年熱門討論話題。去年個人資料及私隱專員公署發表文章提到「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而早前亦有多個團體舉行了有關大數據、個人私隱與科技創新的論壇。來自 Google 的全球私隱權顧問 Peter Fleischer 向 Unwire.pro 表示,這是一個根本沒有正確答案的問題,Google 只是中立地履行法例,擔當一個難演的角色而已。

 

大數據或損害弱勢階層利益

Unwire.pro 早前就專題探討過,大數據如何為不同行業帶來革命,但同時也為私隱問題帶來憂慮。經典案例自然是 2012 年的美國連鎖商店 Target,有父親向 Target 投訴寄送尿布及其他嬰兒產品優惠券,給他家中未婚的高中女兒。但其後發現原來她真的懷孕了,並曾到 Target 購買與妊娠有關的物品。大數據為零售業帶來創新,但背後卻是消費者的私隱被分析。

隨著使用者對個人資訊的保護意識不斷提高,環球不論是否 IT 公司,都開始意識到贏得用戶信任的重要性,認真檢討自家的私隱政策。以今次蘋果公司為例,Tim Cook 就強調該公司不會利用消費者的數據來牟利,並直言當使用者發現這家機構在用他們的個人資訊牟利,「代價將很大」。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在「從私隱角度探討大數據國際會議」致辭表示, 隨著數碼化及科技進步,機構更輕易有效收集、儲存、連結及分析大量數據。大數據分析可為機構會帶來龐大效益,但是從私隱及資料保障的角度來看,卻有潛在的負面影響。

「大數據分析注重『相互關係』,以發掘人與事物互動的模式及識別趨勢,較少關注真正的因果關係。因此可能會錯誤標籤個別人士、損害了弱勢階層的利益,以致令社會資源被錯誤分配、引起不公平及歧視問題。」因此蔣任宏認為機構在應用大數據分析時,應以保障顧客私隱及資料為大前提,不應視私隱保障為創新和進步的障礙,相反應視之為能提升競爭力、能贏取顧客信任和支持的一項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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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私隱一定跟創新有衝突?

剛獲委任為特首創新及科技顧問的楊偉雄亦表示,當現代社會進入大數據時代,使用效力宏大的社交媒體平台,同時亦面對私隱及資料保障的挑戰:「為應付大數據帶來的重大及潛在爭議課題,在急速演變的科技世界不斷邁進時,也應暫時停下來,審視更多與人文相關的課題。這不但讓我們更好、更妥當地使用科技,更能創造經濟及社會效益。」

歐盟是全球最先有案例強制 Google 執行「被遺忘權」的地區,也因歷史原因是在網路私隱問題上最為關注的地區。Facebook 歐洲公共政策副總裁 Richard Allan 早前就在英國《金融時報》撰文,回應部分歐洲國家益發擔憂 Facebook 如何運用其公民數據。

他警告若歐洲的監管機構,基於擔心私隱問題而始規管 Facebook,該網站將因此不會再向用戶提供新功能。他揚言,歐洲監管機構對 Facebook 的私隱查詢應當中止,因為這會令他們消耗太多資金,最終導致無法推出新功能,太多、太嚴的查詢更可能損壞歐洲科技初創公司的營商環境。

作為全球最大的互聯網搜尋引擎公司,Google 幾乎免不了成為私隱問題上的主角之一。創辦人 Larry Page 亦曾警告說,歐洲法院對「被遺忘權」的裁決可能會損害下一代網絡初創公司發展,還可能讓專制政府有更多手段,限制人民在網絡上的交流。

Peter Fleischer 出席論壇分享對科技創新和私隱應怎樣平衡時,就表示兩者未必有衝突。他憶述 Google Maps 推出時就因為拍到人臉而引發爭議,後來 Google Glass 出現更嚇他一跳,擔心引發其他私隱問題。但 Google 為地圖上拍到的人臉加上馬塞克,也在歐洲提供個人資料搜尋結果刪除的申請,他認為 Google 已盡了力平衡兩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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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瞄網絡內容已「避無可避」

以最新鮮熱辣的 Google Photos 服務為例,就有不少人質疑 Google 願意免費儲存這些照片,背後是因為 Google 可藉此分析照片,了解使用者的行蹤、習慣、喜好等,這些都可用於大數據分析,以至廣告推廣之上。Peter Fleischer 表示自己不是 Google Photos 負責人,不能代表他們說話,但就認為當現代人使用互聯網服務,就已經很難避開數據收集和分析。

事實上如果有留意,應會發現 YouTube 服務在上傳影片時,後台就會主動掃瞄影片的內容,以確認是否侵權影片。類似的技術一向存在,如掃瞄照片是否兒童色情等違法內容,因此要避開掃瞄幾乎不可能。Peter Fleischer 只表示,目前並未有計劃分析用戶上傳照片以用於 Google 的廣告服務,也不會販賣用戶上傳的照片,亦不會販賣他們的個人數據。

有人覺得「免費的才是最貴」,既然蘋果有付費 iCloud 服務,也承諾絕不把用戶資料牟利,那 Google 會否推出收費版本的 Google Photos 以換取「完全不被掃瞄分析」? Peter Fleischer 強調自己並非該項目負責人,但他就舉了 Gmail 企業版做例子,認為並非不可能,但以目前的情況而言並沒有這一種選擇。

那難道就得公開自己的所有個人資訊了?Peter Fleischer 直言保護個人資料的最大責任者,始終是使用者自己。「不想被人知道去了哪兒,就不要把照片的 GPS 功能開啟,也要留意 Android 應用要求的權限。如果有些照片真的不願被看到,就應該關掉分享功能,甚至選擇不要上傳,一旦在網絡公開了就很難追回來。」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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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被遺忘權」仍未有共識

提到「一旦在網絡公開了就很難追回來」,自然就會談論「被遺忘權」的問題。互聯網技術發展令數碼痕跡永久保存於網上成為常態,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主辦的「從私隱角度探討大數據國際會議」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否認有意在港引入「被遺忘權」,認為只從私隱專員提及「被遺忘權」的兩篇文章就認定,未免太捕風捉影。

他認為目前社會對「被遺忘權」仍未有共識,不必急於決定是否引入有關概念,但就值得社會多點討論。他相信目前香港的私隱法例已對市民有足夠保障:「始終不能因為有什麼新科技出現,就要想立例規管。目前的私隱法例已保障個人資料的取得和使用方法,不會因為它是外國公司或把資料放到外國,就能繞過香港法例。」

蔣任宏提到私隱條例裡只要不涉及能對應到個人身份的資料,如姓名、身份證編號,其他資料未必算是私隱保護範圍。他強調在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是依然受私隱條例的資料用途原則所規限的,認為公眾對私隱使用仍有不少誤解,尤其近年大數據興起下或會有機構在取得或使用個人資料時誤觸法網,因此才會舉行論壇以教育公眾。

他以 2013 年名為「起你底」的應用為例,開發公司從網路、憲報等公眾資料渠道,收集破產人士等市民的個人資料,就屬「大數據」的一種方式。這些資料披露原因是基於特定原因,也有機制在完成目的後予以刪除,但「起你底」從網路等渠道收集這些資料,取得和使用方式均未獲當事人同意,這就違反了私隱條例,故被該署出手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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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引發多國爭議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源於近年搜尋引擎功能太過厲害,無孔不入,讓人在網絡世界的數碼痕跡永遠被記錄,有人就提倡人們應有權利掌控自己的數碼痕跡,有權要求移除自己的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2014 年歐洲法院就裁決民眾有權行使「被遺忘權」,並要求 Google 等搜尋引擎公司必須遵從。

由於此舉同時也產生了與言論自由、資訊自由之間的衝突,加上有人疑慮會否演變成網際網路審查,甚或是權貴、罪犯用以隱藏不良紀錄的合法方式,因此在不同的地區都引發爭議,加上目前法律框架仍不明確,因此現時只有在歐盟在確切逼令執行。

對於亞洲是否也會引入「被遺忘權」,Peter Fleischer 認為不便評論,但就指不同國家都有就這問題做研究,而歐美和亞洲對這問題的看法也有各自的不同。對於香港有富商控告 Google,並要求刪除不實言論的搜尋結果,他認為由於還在法律程序而不便評論,但就指事件並非跟「被遺忘權」相關,而是有否涉及誹謗言論,因此也不能一概而論。

私隱專員蔣任宏亦指出,該案件重點是網上言論有否事實根據,基於事實的紀錄不屬於私隱保護範圍。他再以「起你底」一事解釋,被搜集資料的人的確有破產或犯罪等紀錄,私隱公署不會阻止其他人取得與公共安全有關的資訊,事件出問題的是使用這些資料的方式,不符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法例要求,因此希望公眾能夠理解。

 

有錢人比其他人「更加平等」?

在故事《動物農莊》裡的結局有這樣一句:「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我們當然相信司法制度是公平的,但無可否認的是提出訴訟的成本太高,就算遇上網路欺凌、惡意誣告或俗稱「起底」的個人背景搜索和公開時,很多人都只能忍氣吞聲。

畢竟大家不是富商,面對這些行為,「被遺忘權」會否反而是一種保護?不會令富商成為「比其他動物更平等」的動物?私隱專員蔣任宏不太同意,他認為目前香港已有「法律援助」的機制,私隱專員公署也會接受公開投訴,可以向他們求助,因此不認為有需要為此而引入「被遺忘權」的制度。

事實上這種疑慮是有其根據的。自從 2014 年 5 月歐洲法院作出判決,Google 必須移除西班牙律師 Mario Costeja 在報章上的債務記錄的網上搜尋結果後,Google 提供表格讓歐洲民眾申請移除搜尋結果,若個人認為網上和他有關的資訊是「不相關、不足夠或不再相關或超乎適度」,便可提出申請移除該連結。

Google 目前只在歐洲子域名下實施有關政策,但歐盟數據保護工作小組(29WP)已施壓要求擴闊到在全球主域名網站的搜尋。資料顯示,Google 從去年 5 月 9 日開放有關申請後,一年間共收到 254,271 筆請求,完成評估的網址則有 922,638 個,實際移除的網址有 41.3%,約 381,000 個。但部分申請是備受爭議,如有手術失敗醫生、被指控與性侵犯有關的牧師、因金融犯罪被捕和判罪的金融業者等,Google 最後匿名公開這些令公眾嘩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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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由一家商業機構去做裁決?

Peter Fleischer 認為 Google 不便評論「被遺忘權」,只強調 Google 必須遵從當地法例,並依從過往移除搜尋結果的慣常做法通知各個網站或出版商。雖然 29WP 提出指引,要求搜尋結果被移除後不能通知出版商或網站,以免對方修改內容重新再公布,但 Google 的處理仍力圖平衡「被遺忘權」和資訊自由。

目前 Google 的處理方式是接受歐洲民眾的申請,但就會為每宗個案做審核,資料顯示僅四成個案受理。Peter Fleischer 表示 Google 盡量配合法庭的最終裁決,每宗個案都會獨立評估報告,將個別人士權利及相關內容涉及的公共利益納入考量,不想盲目一刀切處理問題。

問到 Google 是否「不勝其擾」,Peter Fleischer 表示 Google 有足夠資源處理,也會認真檢視申請,如果有違公共利益的話也會拒絕,例如罪犯紀錄不應屏蔽,但如當事人曾被判罪但上訴成功獲判無罪,Google 是會接納自搜尋結果移除相關新聞紀錄。

 

力求平衡反而吃力不討好

但這是否對 Google 及一眾搜尋引擎公司公平?畢竟 Google 只是一家商業機構,而不是任何法庭或法定機構,並沒有義務去替任何人仲裁他們的網絡數碼痕跡,是否需要公開或屏蔽。事實上已有出版社對 Google 的判斷不滿,例如 BBC 經濟編輯 Robert Peston 就不滿 Google 把一篇前任美林高層 Stan O’Neal 涉及金融犯罪的報導移除,認為 Google 的處理方式太過粗糙。

事實上在歐盟判決一年後,已有不少人感到 Google 處理方式欠缺透明度,有 80 多位來自歐洲、美國、以色列等大學資深學者聯署公開信,要求 Google 能增加透明度。Google 是全球最大搜尋引擎,處理個案亦最多,但由於並非受到公眾監督的機構,如判斷標準只是基於 Google 自己的價值觀,或會將 Google 標準變成世界標準。

聯署學者的憂慮其實相當合理。即使搜尋結果緣於 Google 不公開的演算法,但畢竟是機械自動運作的結果,只反映網絡上的趨勢,而非 Google 自己的人為判斷。當變成需要申請刪除後,由於覆核有關個案的只能是自然人,無可避免地將夾雜主觀看法,Google 亦擔當了「判官」角色,這也是聯署學者呼籲 Google 處理程序應更加透明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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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角色「兩邊不是人」

如果是黑白分明的事倒還易一點處理,但當不同立場碰撞下,Google 做判官角色將「兩邊不是人」。例如重案罪犯入獄並多年後獲釋,要求把他被捕的新聞紀錄刪除換取更生機會,但如受害人家屬不願意,這種情況又該怎處理?而回到香港的例子,像「租霸」一類不受歡迎人士,有業主自行收集並公開資料庫,這是否更符合公眾利益?這些問題都不該是由一兩家商業機構去做判斷。

如果是法庭的話尚有完善的上訴和覆核制度,但 Google 並非任何官方機構,即使有人不滿申請遭否決,也難有一個公平公開的上訴或覆核渠道。聯署學者們引述數據指出,現在只有約 1% 被拒絕移除的要求可上訴至國家級的資訊保護機構,更多個案程序是不透明的,公眾知情度極低。

於是這又回到一個根本問題:為何由一家商業機構去做裁決?結局是不論搜尋結果有否被移除,Google 都變成了「醜人」:刪除了、遭出版者和作者抗議;沒刪除,又遭批評不夠透明度。Peter Fleischer 坦言 Google 正扮演一個從來沒有要求過、更不想扮演的角色,與其說是不滿,倒不如說「只能盡力去做」。

 

總結:也許本來就沒有正確答案

事實上,目前只有歐盟是真正落實執行「被遺忘權」的地區,其中又以德國和法國有最多申請。但在全球而言,不少國家也只是觀望、研究居多。由於 29WP 也只是提供「指示」,實際上如何運作還是推卸給 Google 等搜尋引擎公司,欠缺公開標準下令很多國家也不太積極。

歐盟工作小組向 Google 施壓,要把政策延伸到 Google 主域名,等同要在全球都實行歐盟的判決,相信這又會帶來新的討論。但筆者相信這樣做可能為歐盟帶來更多法律訴訟:試想像香港富商無法在香港法院逼令 Google 刪除,下一步勢必向「判決能夠延伸到全球」的歐洲法庭埋手。

而由一家商業機構去做這種角色是否適合,也必定是各國政府有意引入「被遺忘權」時關心的。因歐盟推卸給 Google 的模式,其實只是把政府或司法機構的部份權力架空而已,顯然不會是各國政府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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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bell Lee

The author Catabell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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