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淑明博士
香港大學計算與數據科學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地理系客席教授
人工智能 (AI) 已全速融入人類的日常生活,帶來方便的同時,也令不少人對其安全隱患及法律責任產生疑慮。
目前,香港沒有專門法例規範 AI 在任何載體的應用。當無人駕駛汽車在街上測試、無人機在天際穿梭、AI 被用於生成虛假資訊甚至誘導犯罪時,單憑《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顯然不足以應對這些新型的侵權與刑事責任問題,反映這是 AI 極速發展所造成的嚴重法律滯後。
環顧全球,不少國家已陸續制定 AI 相關的法例及規則,業界也有聲音呼籲參考歐盟《人工智能法案》按風險分級監管,並要求當局要為立法儘速定下時間表,筆者深感認同。
筆者認為,立法時必須釐清幾個關鍵場景的權責歸屬,包括當機械人在特定環境中因算法失誤跌倒傷人,責任是在開發者、操作者還是擁有者?當無人駕駛系統撞毀公共交通設設施,保險理賠及公共設施賠償的流程如何界定?當人工智能對話系統「誘使」或「教唆」缺乏辨識能力的未成年人進行犯罪活動,背後的模型訓練者是否需要承擔刑責?
事實上,香港要配合國家推進人工智能發展的策略方向,有關當局應考慮參照國家和外地的立法模式,加快構建完善的 AI 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令香港在處理科技罪案時有法可循,以應對未來 AI 發展所衍生的各種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