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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及通訊科技開放數據

香港智慧城市發展的瓶頸:公開數據立法刻不容緩

 

作者:Emil Chan 陳家豪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一直致力於發展成為智慧城市。然而,在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的過程中,公開數據的立法卻成為一個顯著的瓶頸。與紐約、倫敦、台北乃至中國內地的上海和深圳等城市相比,香港在公開數據立法方面明顯滯後,這不僅導致政府部門在數據公開上缺乏動力,更阻礙了數據在智慧城市應用中的潛力。本文將深入探討香港在公開數據立法方面的種種問題,並以蓮塘口岸的案例為引,借鑒國際與內地經驗,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香港公開數據現狀與立法缺失

香港政府雖然設有「DATA.GOV.HK」開放數據平台,提供各類數據集供公眾使用,並每年發布年度整合開放數據計劃。然而,這些舉措多為行政層面的推動,缺乏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雖然是亞洲地區較早的數據保護法規,但自 1995 年立法以來,僅在2021年進行過一次修訂,已顯得滯後,未能完全適應數字時代數據應用的新需求。相較於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中國內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香港在數據保護和數據利用的法律框架上存在明顯差距,尤其缺乏對數據濫用具有阻嚇性的懲罰措施。這種立法上的缺失,直接導致了政府各部門在數據公開方面的積極性不足。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責任追究機制,各部門在數據共享和開放上往往持保守態度,數據壁壘難以打破。這使得許多有價值的數據無法有效整合和利用,極大地限制了智慧城市應用的發展空間。

 

蓮塘口岸案例:數據共享的迫切性

蓮塘口岸的擁堵問題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凸顯了香港在公開數據立法方面的不足所帶來的實際影響。蓮塘口岸在週末和節假日期間常出現嚴重的擁堵,主要原因是口岸目前在假日的人流已經遠超原來設計的上限。如果香港擁有完善的公開數據立法,並能有效整合各方數據,情況將大為不同。例如,若能配合市區到口岸的公共交通數據、手機網絡數據(反映人流密度)、以及入境處實時人流數據進行分析和應用,市民便能提早獲知關口擁堵情況。這不僅能讓市民提前規劃出行路線,避開高峰時段,也能有效引導人流,減輕口岸壓力。然而,由於缺乏統一的數據共享機制和法律框架,這些寶貴的數據資源仍處於「各自為政」的狀態,難以實現跨部門、跨領域的協同應用,使得智慧城市的願景難以實現。

 

國際與內地經驗借鑒:

紐約、倫敦、台北、上海與深圳的啟示相較於香港,許多國際城市和內地城市在公開數據立法方面已走在前列,為香港提供了寶貴的借鑒經驗。

紐約市:

於2012年通過《開放數據法案》(Local Law 11 of 2012),明確要求所有「公共」數據在 2018 年底前在單一網站平台免費提供。這項立法不僅促進了政府數據的透明化,也為創新企業和研究機構提供了豐富的數據資源,推動了城市數字經濟的發展。

倫敦:

雖然英國的數據立法主要集中在數據保護和數字信息方面,如《數據(使用與訪問)法案》和《數據保護和數字信息法案》,但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公開數據指令》對其數據開放政策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些法規強調數據的合理使用和個人隱私保護,同時也鼓勵數據的開放和共享,為數據的有效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台北市:

台灣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旨在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共享和利用政府資訊。這項法律的實施,使得政府資訊更加透明,也促進了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和監督。

上海市:

於 2021 年 11 月通過《上海市數據條例》,並於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該條例旨在保護數據相關權益,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促進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保障數據安全,並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它強調數據全生命週期管理,並設立數據專家委員會,鼓勵首席數據官制度,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深圳市:

於 2021 年 6 月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並於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這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涵蓋個人信息數據、公共數據、數據市場、數據安全等方面。該條例率先明確了數據處理活動合規標準,規範數據要素市場交易秩序,並對用戶權益(如拒絕個性化推薦)和未成年人數據保護做出明確規定。

 

這些城市和地區的經驗表明,公開數據立法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治理問題。通過明確的法律框架,可以有效推動政府數據的開放,打破數據壁壘,同時也能在數據開放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解決方案:香港公開數據立法的路徑

為了解決香港在智慧城市發展中公開數據立法滯後的問題,愚公提出以下解決方案:

1.制定全面的公開數據法案:

香港應借鑒國際與內地經驗,制定一部具有強制力的公開數據法案,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數據公開的範圍、時間表、格式和標準。該法案應包含數據共享的法律框架,鼓勵跨部門數據整合,並對不遵守規定的部門設定明確的懲罰機制。同時,應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數據公開的執行情況。

2.完善個人數據保護法律:

在推動數據公開的同時,必須同步完善個人數據保護法律。香港應參考GDPR、PIPL以及上海和深圳的數據條例等先進法規,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增強其阻嚇力,確保個人數據在開放利用的過程中得到充分保護,打消市民對數據安全的顧慮。

3.建立數據共享平台與標準:

在法律框架的基礎上,政府應投入資源建立統一的數據共享平台,並制定數據標準和接口規範,確保不同部門的數據能夠無縫對接和交換。這將有助於實現數據的互聯互通,為智慧城市應用提供堅實的數據基礎。

4.推動公私營機構數據合作:

鼓勵公私營機構之間的數據合作,特別是在交通、醫療、環境等領域。政府可以通過提供激勵措施、建立數據沙盒等方式,促進企業開放其數據,共同開發創新的智慧城市解決方案。

5.加強公眾教育與參與:

提升公眾對數據開放和數據隱私的認識,鼓勵市民積極參與數據開放的討論和監督。通過公眾參與,可以更好地平衡數據開放與個人隱私之間的關係,確保數據政策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

 

結語

香港要真正實現智慧城市的願景,公開數據立法是不可或缺的一環。這不僅關乎技術層面的數據整合與應用,更深層次地反映了政府治理的理念和能力。通過借鑒國際與內地經驗,制定全面且具有強制力的公開數據法案,並同步完善個人數據保護,香港才能打破數據壁壘,充分釋放數據的潛力,為市民提供更便捷、高效、智能的城市服務。

特別是,深圳市和香港在公開數據應用上需要更緊密聯繫,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在大灣區和深港的數字經濟發展。公開數據立法,刻不容緩。

 

 

作者:Emil Chan 陳家豪

以「還俗IT人」自居。香港金融科技革命「吹哨人」。主要工作除了擔任金融科技初創企業顧問外,也是香港各知名商學院之特約教授及客席講師,積極透過教育推動本地及大灣區金融科技及智慧城市發展。 放下幾十年編寫電腦程式的鍵盤後近年重新以此寫作。以「但憑愚公志,復我獅山茂」為工作目標。

 

陳家豪

The author 陳家豪

以「還俗IT人」自居。香港金融科技革命「吹哨人」。主要工作除了擔任金融科技初創企業顧問外,也在香港多家知名商學院擔任特約教授及客席講師,積極透過教育推動本地及大灣區金融科技及智慧城市發展。 放下幾十年編寫電腦程式的鍵盤後近年重新以此寫作。以「但憑愚公志,復我獅山茂」為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