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將結,本年其中一個最受爭議的國際互聯網議題可數「被遺忘權」。一直以來,有關「被遺忘權」的討論都圍繞個人控制關於自己資料的權利和搜尋器如何執行,然而以保障個人資料之名,社會整體因而要付出的代價卻甚少討論。被遺忘權對網絡自由、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影響龐大,若「被遺忘權」變成某些人的「刪除權」,難免會打擊及限制資訊自由。
「被遺忘權」正在全球成為話題
互聯網技術發展令數碼痕跡永久保存於網上成為常態。本年其中一個最受爭議的國際互聯網議題可數「被遺忘權」—即個人若認為網上和他有關的資訊是「不相關、不足夠或不再相關或超乎適度」(Inadequate, irrelevant, no longer relevant or excessive),便可以向互聯網搜尋器提出申請移除該連結。今年五月歐洲最高法院對谷歌公佈的最終判決,指出 Google 須移除西班牙律師 Mario Costeja 在報章上的債務記錄的網上搜尋結果。
歐洲因歷史背景而重視保護個人私隱,德國則是全球第一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律的發源地。被遺忘權引發的爭議,將歐盟與言論自由傳統深厚的美國的角力升溫。最近歐盟工作小組要求 Google 將「被遺忘權」用於主域名(google.com),而並非僅僅只是歐洲的子域名,大有向全球輸出「被遺忘權」的意味。
不足半年已有 18 萬宗申請
由歐盟會員國數據保護官員代表組成的歐盟數據保護工作小組(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29WP),11 月底公佈實施「被遺忘權」的具體指引,履行歐洲法院的判決。截止目前為止,Google 只開始在歐洲子域名下實施。據 Google 透明報告,目前已收到 182,070 宗申請,涉及 651,923 個網址,當中約四成申請受理。
29WP指引的重點包括闡述決定是否移除的考慮因素:當事人是否公眾人物、資料是否準確、新聞報導、因資料而導致的不公、有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敏感資料。指引亦要求搜尋器停止通知第三方出版商有人要求移除該機構出版的資料連結,和不應向搜尋器用戶顯示額外的訊息去通知有結果被修改。
憂慮打擊及限制資訊自由
一直以來,有關「被遺忘權」的討論都圍繞個人控制關於自己資料的權利和搜尋器如何執行。然而,以保障個人資料之名,社會整體因而要付出的代價卻甚少討論。
11 月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一場有關私隱的研討會,被遺忘權環節的討論重點,落在網絡中介的角色和責任和如何在大中華區落實被遺忘權。講者大都從法律觀點和理據出發,談及網絡言論自由、歷史記錄、新聞自由者少之又少。
私隱保護意識日漸高漲之下,大家在個人層面或許同意應該可以被遺忘。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今年六月接受南華早報訪問及在網誌提及,會與各國政府私隱保障機構研究和要求 Google「被遺忘權」,經已令公民社會和傳媒大為緊張。獨立媒體(香港)早前發起聯署(值得一看這兩分鐘的短片),反對私隱專員有意引入「被遺忘權」,憂慮打擊及限制資訊自由。
金融界關注可能影響投資者保障
理念歸理念,實行起來被遺忘權對網絡自由、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影響龐大,連金融界和投資者都應該更加注意。
今年七月,前美林證券高層 Stan O’Neal 引用被遺忘權要求 Google 移除一篇 BBC 經濟記者 Robert Peston 的網誌,內容有關他在金融海嘯期間因為不當投資而被免職。
試想像若主要投資者、投行和上市公司高層紛紛要求移除傳媒負面報導的連結,投資者從何處得到這些資料?香港股市逐漸與內地加強互聯互通勢難逆轉,若引入「被遺忘權」,更有可能影響投資者保障。
David Webb 近日提出記憶作為歷史經驗的重要性(The Right to Remember),他指出被遺忘權會在歐洲版的防火長城(Great Firewall of Europe),令歐洲的網民無法取得其他人可得到的資料。
當不少報章資料庫可搜尋的範圍逐漸收窄,互聯網記錄的重要性更趨明顯。由商業機構代替法院進行的道德和法律判斷是否合適,以及未來會否有時間有知識的階層才能夠負擔「被遺忘權」會否造成另一種數碼鴻溝,尚未可料。
無法記取歷史教訓的人將重蹈覆轍
西班牙裔美國哲學家 George Santayana曾說:「無法記取歷史教訓的人將重蹈覆轍。」個人不同意網上對自己的評語或描述不應是移除這些資料的理據,尤其是當這項權利的代價同樣高昂。作為見證互聯網發展的一份子,我只希望「被遺忘權」不會變成某些人的「刪除權」。
作者:莫乃光
香港立法會議員 (資訊科技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