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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趨勢科技專欄

鄭斌彬:創科眾籌待展 當局一籌未展

群眾籌資(Crowdfunding)近年於世界各地迅速成為有意劊業人士將構想實踐的可行途徑。但較其他發達地區相比,香港現時還欠完善的法規而令眾籌未能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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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的特徵是「公開、小額、大眾」。香港證監會將之形容為「透過網上平台,從眾多個人或機構取得小額款項,用於向某一項目、業務或個人貸款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資金」。這補足了傳統集資方式如銀行貸款欠缺靈活、審批時間漫長及門檻較高等令籌款者失去先機等問題。雖然眾籌本身不是嶄新的集資方式,但結合網絡及社交媒體,卻賦予小型初創企業前期資金和知名度去分擔前期研發或後續的產品推廣費用。

眾籌主要可分為四種模式:回報(reward-based)、捐贈(donation-based)、債權(debt-based)和股權(equity-based)。

現時本港眾籌平台的產品研發集資計畫大多屬回報式,投資者的回報以實物或服務為主,投資門檻低,不涉及任何股權或分紅。以此模式集資的最成功例子應為資深傳媒人吳曉東成立調查新聞社 Factwire,籌得 456 萬元,為本港眾籌平台 FringeBacker目前集資最多的回報式項目。

上述的獎勵式眾籌回報不涉及金錢,故暫未受任何監管。至於涉及金錢回報的股權式眾籌,則受證監會集資投資計劃管制,參與者必須是擁有逾 800 萬元資產值以上人士。

證監會於 2014 年曾就眾籌向業界發出通知,指眾籌或 P2P(點對點)貸款’可能’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限並需要領牌。這是當局嘗試套用現行法例於新興行業的又一例子;有業者表示如果眾籌平台需領牌照,如第1類 (證券交易)、可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所需的牌照,變相是用牛刀殺雞。

針對眾籌,美國於 2012 年通過《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 Act》,並於 2015 年修改,進一步為股權式眾籌鬆綁,這反映美國政府肯定眾籌對初創企業的重要性而製訂較適當和㝟鬆法例協助其發展。

籌資平台 Investable 創辦人 Jennifer Carver 早前對本地傳媒表示政府應降低參與眾籌的門檻,如將股權式眾籌計劃的參與者資產減半至 400 萬元,或容許普通人以收入最多 10% 參與眾籌。

研究金融科技的科大學者譚嘉因曾表示香港應為眾籌實施分級制,讓較有財力或投資認識的投資者可用較多資金參與眾籌,長遠亦可比對現行上市公司的監管模式,建立一套監管眾籌平台的制度,以期保障投資者及促進眾籌的發展。

 

作者:鄭斌彬

電腦工程師、IT 呼聲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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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工程師、IT 呼聲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