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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P2P 網絡借貸管理法出台 詳列 12 項禁止行為

社交借貸(Social Lending),或稱匹配借貸 (P2P Lending),是利用網絡平台,直接連繫借貸雙方進行貸款和提供資金,促成貸款的方式。在中國市場,網絡借貸由興起到爆發式增長不過短短一年多時間,主要針對傳統銀行放手的借貸服務市場 — 個人及中小企借貸。早前 Unwire.pro 亦報導過中國點融網成功獲渣打銀行領投 2 億美元的消息,可見網絡借貸在中國市場發展的蓬勃。

中國銀監會就規範網絡借貸機構業務及行業發展,中小型企業與個人投融資等需求,聯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法》),在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後,昨日(12 月 28 日)正式公佈並向公眾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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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網貸機構存問題 銀監會牽頭起草法案監管

《管理法》的附件中提到,《管理法》中規定的網絡借貸(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 P2P 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

因此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而專營網絡借貸的信息中介機構,本質應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所以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管理法》正式為規範此類行為而設。

根據《管理法》附件中的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正常營運的 P2P 機構約有 2,612 間,融資額達 4,000 億元人民幣以上;而存在問題的機構和平台數量多達過千間,佔總數近四成(38%)。

《管理法》中確立 P2P 網絡借貸由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制度監管;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部門,則負責監管職責及相關法律責任,並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內 P2P 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

 

明列 12 項網絡借貸機構禁止行為

《管理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條內容,其中第三章業務規則及風險管理中的第十條明確列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禁止行為,即不得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下列事項: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信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和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管理法》暫設 18 個月過渡期,由行業自行糾察。而向公眾徵求意見反饋的截至時間為 2016 年 1 月 27 日。

 

Source: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Tags : chinaP2PP2P leding
Ken Li

The author Ken Li

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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