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聞網在今日(8/14)中午發表題為《創新科技企業在港開業須符合相關法規》新聞稿,回應對 Uber 的執法行動。政府強調一直致力推廣創新及科技發展,並歡迎創新科技企業在香港開業,惟企業必須以符合本港相關法規的方式經營業務。
新聞稿引述政府發言人指︰「政府對在運輸政策範疇內應用科技,包括使用手機應用程式召喚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車輛,持開放態度,惟有關的應用和服務的提供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以顧及乘客的利益和安全。」
發言人又指出,任何人士或機構,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機應用程式)安排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有關的出租私家車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許可證)及符合相關法例和許可證的發證條件。許可證須展示在獲發許可證的私家車內,以便查閱。
現行法例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該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否則即屬違法。
而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而被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私家車,不會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法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因此,發言人提醒巿民若擬使用出租汽車服務,應先向營辦商查詢或檢視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
此外,政府正進行在《公共交通策略研究》下的《角色定位檢視》研究。研究的目的是探討重鐵以外的各公共交通服務的角色定位,包括的士。發言人指研究重點推出優質房車的士服務是否可行可取,而善用科技推動服務改進會是研究的課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