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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科局 Facebook 撰文再批知法犯法 網民回帶:局長 2015 年曾大讚 Uber 創新

創科局楊偉雄局長早前指 Uber 不能以共享經濟為理由無視法規,因而招來市民大量批評。今日(9/6)創科局再在 Facebook 專頁上回應,指「Uber 能有選擇提供合法或違法服務」,斥 Uber 是知法犯法。但這回應再招批評,網民更「回帶」指楊偉雄曾在 2015 年大讚 Uber 創新,認為局長未有做好工作。

 

創科局今日在其 Facebook 專頁回應坊間對創科局及 Uber 的意見,指 Uber 用大數據來提供兩項共享經濟服務:電召車和 UberEATS,而前者違法,後者合法,認為 Uber 有選擇權提供合法服務,堅持電召車服務是知法犯法。該回應更指「南韓、泰國、荷蘭、德國、法國和西班牙等國都已裁定 Uber 電召車為違法」,認為 Uber 只挑有利的說法。

但 Uber 則回應指在全球已有超過 100 個政府,包括中國、新加坡、澳洲等已就汽車共乘立法,相信有可行的法律框架將服務在香港納入規管,並強調 Uber Hong Kong 一直期望與相關部門商討如何以安全及可靠的服務回應市民需求,願意盡最大努力與所有持份者合作和溝通,達致共識,締造多贏。

雙方各執一詞隔空開火,但網民就翻回 2015 年的新聞,指楊偉雄局長曾在某公開場合大讚 Uber 創新,指「Uber 毋須購買任何資產,不需要擁有的士,市場也會給予它們金錢,這正是因為創新」。不過翌日他已透過政府新聞處發聲明表示「創意工業也有社會責任,包括必須守法」。

 

新加坡、台灣相繼為 Uber 開綠燈

事實上,由這一篇舊新聞就看到,過去兩年政府完全沒有就 Uber 怎樣納入規管而研究,至今未有任何具體的建議。翻查紀錄,同樣是 2015 年,新加坡在 Uber 開展業務後順勢推出新法例,容許自用私家車車主在限定場合下能合法接載乘客並收取報酬,但不能在路邊兜客、也不能使用商用車,同時車主也需要開設私人公司並為收入交稅。

而曾經一度被台灣政府驅逐後,Uber 最近也透過跟當地車行合作而重回台灣市場,而模式則變成為不同車行司機配對,消費者利用程式從不同的應召車「格價」,而司機也必須是職業司機並擁有相關牌照。

換言之,Uber 其實願意在不同市場修改其業務模式以符合當地法規,只是商討必須雙方都願意,並非任何一方單方面說了算。白牌車的問題主要來自治安和繳稅,而新加坡和台灣的經驗都是針對這兩大問題而處理,香港完全能參考這些市場的做法,只是看政府有沒有這種魄力。

 

Catabell Lee

The author Catabell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