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構收集個人資料毋須搜查令 莫乃光建議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現時即時通訊程式已成為市民和企業的重要聯繫方式,但立法會議會莫乃光今日表示,香港的相關條例過時,執法部門無需申請任何搜查令即可向資訊科技公司索取用戶資料,市民的通訊私隱未能有效保障。

現時即時通訊程式已成為市民和企業的重要聯繫方式,但立法會議會莫乃光今日(9/2)表示,香港的相關條例過時,執法部門無需申請任何搜查令即可向資訊科技公司索取用戶資料,市民的通訊私隱未能有效保障。

 

立法會議會莫乃光今日(9/2)聯同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項目經理周穗斌、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助理教授徐洛文,以及鍵盤戰線 Keyboard Frontline 發言人鄺頌晴召開記者會,發布《2018香港資訊公開報告》。

 

電子通訊監察透明度較台灣、韓國、英美澳低

現時市民愛用 WhatsApp、Telegram 等即時通訊程式,但報告指,根據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執法部門截取郵政或電訊系統傳送的訊息均需要搜查令,但搜集個人資料,和包括通訊記錄在內的元資料則不受限制。相比之下,台灣、韓國和英美澳的相關法例有更全面的限制和指引規管相關行動。

而執法機構獲取資料後,報告指出,香港政府與其他地區不同,未有定期公布相關資料,包括統計數字、具體的截取內容、涉及的法例解釋等,顯示香港的電子通訊監察透明度不足,落後其他國家。

莫乃光指,根據他每年的立法會書面質詢,警務處在 2011–16 年發出最多索取用戶資料要求,佔總數 88%,主要原因是防止及偵查罪案,但並沒有提供更仔細的理據。

莫乃光建議,政府應立法或修訂現有法例以規管電子通訊監察,但預計難度較大,故在短期無法完成立法的話,政府應制定面向執法部門的操作指引,並應定期公布機制,以提升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