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香港警方放蛇拘捕七個 Uber 司機,指控對方「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其中兩個已在去年認罪,其餘五個則於今日被判罪成。裁判官指 Uber 服務性質與白牌車無異,被告需要罰款及停牌一年。
五個 Uber 男司機於今日(10/3)於西九龍法院被正式裁定「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罪成,被告需分別就兩項罪名罰款 3,000 及 7,000 港元,以及停牌一年。辯方表示會上訴。
裁判官指出,雖然科技進步,乘客以往於街上截車,到現在透過手機程式便能傳召的士,但 Uber 服務與白牌車無異,觸犯《道路交通條例》。除此之外,雖然警員與被告之間無現金交收,但被告下載 Uber 程式,知道 Uber 會收取乘客車資,車程屬商業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