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乃光:開放版權 有利創新

版權是各地法律賦予創作人使用和分發其原作品的法律權利,而這權利並非絕對,是有限制、例外和豁免等情況。

版權是各地法律賦予創作人使用和分發其原作品的法律權利,而這權利並非絕對,是有限制、例外和豁免等情況。

版權這法律概念因為科技轉變而出現。十八世紀隨着大規模印刷技術出現,英美政府開始就版權立法,限制複印文字、地圖、樂譜等,以保障原作者利益。隨着科技進展,版權法律進一步覆蓋照片、錄音、錄像、電影,甚至軟件等;而限制的行為,亦從複製增加至包括演出、分發、傳送等。顯然,這些改變都一直受科技進展影響 。

 

然而,人性總是恐懼改變。美國作曲家、人稱「進行曲之王」的蘇薩(John Philip Sousa)於1906年在美國國會聽證時說,唱機將令音樂家「絕種」,將來人類漸漸不懂得唱歌。這些來自既得利益者的「末日預言」在版權史上屢見不鮮。十九世紀末有人發明鋼琴滾筒,可自動奏出音樂,作曲家投訴這是侵犯版權。結果,這些「侵權者」卻發展成為後來的唱片行業。

當收音機出現,電台播放唱片音樂被指是侵權;然後被指侵權的就是電視廣播;之後索尼公司推出錄影機和錄影帶,輪到電視台和電影公司控告索尼侵權。更諷刺的是15年後,索尼䦕始拍製電影,也䦕始控告互聯網公司侵權分發音樂和視像。一代又一代的既得利益者,總是最快懂得利用法律拖慢科技變革。

美國電影業為什麼會落戶荷里活?原來在二十世紀初,電影製作人為了逃避在東岸新澤西擁有電影技術專利的愛迪生,實行「有咁遠走咁遠」,到西岸荷里活拍片。因此,版權學者普遍認為現代電影業本身亦始於侵權行為。

在這段歷史中,大家有否留意版權人已經不再是原創者,而是大財團?版權人往往把其收益下降歸咎於網絡侵權。不過,兩者關係似乎只是想當然,就連美國政府審計局,在多年研究後只能承認無法量化侵犯版權的經濟損失。

今天我們看到的,是市場力量由上一代的版權中介者,例如唱片公司、電視台、電影公司等,逐漸移向新一代的網絡傳播中介者,包括各社交媒體如 YouTube、Facebook 等,甚至主導網上音樂平台如 iTunes、Spotify等,從而引發的利益爭奪。

事實上,愈來愈多創作人、表演者、音樂人,都發現毋須透過傳統娛樂公司,也可以接觸更多願意付出代價的聽眾或觀眾。既然互聯網可以在各行各業中引發「去中介者」的「長尾」革命,在音樂、視像、書本、漫畫等產品市場中,又為何不可?

總括而言,壞的版權制度,只能產生小量創作,給少數的人享用,而好的版權制度,卻能容納最多元化的創作人,創造出最多元化的作品,給予最多元化的公眾使用。在今天開放科技的環境下,要有利創新,版權制度只宜更開放和更寬鬆。

 

作者:莫乃光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IT 呼聲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