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的用家對人臉辨識的功能應不會陌生,此功能可以自動辨認相片中的朋友,使我們更方便地 tag 人。不過,美國有地方法律限制企業收集生物認證,因此 Facebook 在美國正面臨集體訴訟。
Facebook 涉嫌違反伊利諾伊州法律
集體訴訟來自伊利諾伊州。投訴人指,Facebook 創建、收集和儲存了數以十億計的人臉。而人臉與手指紋一樣,都是獨一無二的。在當中,有數百萬人都是來自伊利諾伊州。但伊利諾伊州於 2008 年通過了 Illinois 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BIPA)。Facebook 此舉涉嫌違反該項法例。
投訴人指,該法例列明像 Facebook 般的私人企業,是禁止收集或者擁有人們的生物識別特徵,除非符合四項規範,包括:一、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生物識別特徵或資訊會被累積或儲存。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生物識別特徵或資訊累積、儲存和使用的確實目的和時間。三、當事人需要書面確認自己的生物識別特徵或資訊會被累積。四、如果生物識別特徵及資訊會被公開,有關資料的保存時間表和永久刪除的指引要書面公開。
因此,基於以上法律觀點,Facebook 被指在收集、儲存和使用用戶以至非用戶的生物識別特徵時,沒有作出通知、獲得書面同意,也沒有公開有關保留資料的政策。Facebook 因此違反了 BIPA。
原告人指他以前和現在都沒有 Facebook 戶口,但 Facebook 用家把有他的樣子在內的照片上傳時,在他不是自願的情況下,最少有一張相被用來制作他的人臉樣版。由於這訴訟代表了有相似遭遇的人,因此,其指控也可以理解為:所有在伊利諾伊州居住的非 Facebook 用戶,其生物識別特徵,包括臉孔,都被 Facebook 以各種方式收集。
如果在判決中, Facebook 確定沒有遵守有關法例的話,數以百萬計的人將可以申請賠償。
「人臉辦析」風波有前科
早在 2012 年 7 月,美國已舉辦一場聽證會,當中人臉識別技術如何影響私隱和公民權利成為了焦點。當中,有參議員表示,在 2010 年,八億的 Facebook 用戶可以使用建議標記,使相片中的朋友更客易地被 tag,固然是好事。但透過記錄每一個朋友的面紋(faceprint), Facebook 在沒有得到用家明顯的同意之下,或已擁有最大的私人面紋資料庫。
在德國,也有組織於 2011 年提出類似的憂慮。不過,當時 Facebook 的發言人表示,朱克伯格斷然否認他們違反歐盟法例。
Source : Techworm